9月3日,慶元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黃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因疫情原因在看守所通過遠程視頻參加訴訟。來自麗水九縣市農業農村局的28名執法人員及福建壽寧、政和等地30余名河長、護魚員在庭審現場參與了旁聽,接受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宣傳教育課。
據了解,黃某某、范某某等四人均為福建壽寧老鄉,在浙閩邊界游玩時,發現慶元東部水域環境優美,魚類資源豐富。于是,四人一合計,打起了毒魚、電魚拿去售賣的心思……
黃某某等四人精密策劃,白天事先踩點、深夜時分到目標水域傾倒俗稱“滅掃利”的毒魚藥投毒。待魚毒性發作后再下河撿魚,隨后返回福建分揀漁獲。今年1月,黃某某等四人進行了第一次毒魚行動,當日收獲漁獲達40余斤,出售后獲利1170元。
嘗到了“甜頭”的黃某某等人沒有就此罷手。短短十幾天內,黃某某等四人先后七次在慶元東部四條水域流竄作案,采取相同手段毒魚、電魚,共計非法捕撈、毒害的漁獲物達410余斤,非法獲利近4000元。
黃某某等四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溪流內魚類大量死亡,給慶元東部四條水域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
慶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等四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四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其中一人因情節較為輕微并自愿繳納8000元生態修復基金依法適用緩刑。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慶元縣是甌江、閩江、賽江的“三江之源”,歷來有“中國生態環境第一縣”的美譽,水資源也相對豐富,其中不乏“娃娃魚”、“石斑魚”等珍貴野生魚類。守衛綠水青山,留住魚翔淺底,既是保護環境,也是在為自己創造民生福祉。法官提醒,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懲處,不要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